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做好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工作,确保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的評審質量,根據《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辦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章程》指導意見(jiàn),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是(shì)全市腫瘤醫學領域的科學技術獎勵,包括科技獎(科普獎)和青年科學家獎。 

第三條 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工作,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尊重勞動、尊重知(zhī)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腫瘤醫學領域科學技術高峰,促進腫瘤醫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腫瘤醫學科學的發展和知(zhī)識的普及,爲腫瘤醫學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 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的推薦、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科學嚴謹的評審制度,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涉。 

第五條 中國抗癌協會在中國境内享有依法開展腫瘤醫學科學技術獎勵活動和在公開出版物、媒體上如實宣傳報道及編輯、整理、印制彙編、光盤的權利,未經中國抗癌協會授權的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開展任何涉及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的宣傳活動,包括獲獎項目在内,也不得以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的名義作廣告宣傳。 

第六條 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授予我市腫瘤醫學科技工作者和單位。在腫瘤醫學研究、技術開發中從事管理和輔助工作的人員(yuán)或單位不得作爲獲獎者。 

第七條 凡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和已獲得國家科技獎勵以及著作、軟科學的項目,不得推薦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 

第八條 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領導小組負責科技獎的宏觀管理和指導。 

第九條 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評審委員(yuán)會負責推薦項目的評審工作。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科技獎勵辦公室)爲中國抗癌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标準 

第十條 獎勵範圍

“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是(shì)獎勵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在腫瘤醫學研究領域、臨床應用、技術開發等方面,爲腫瘤防治、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突出貢獻的我市醫學科技工作者和單位。

“科普獎”是(shì)授予創作優秀醫學科學技術普及作品做出直接創造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中國抗癌協會青年科學家獎”是(shì)表彰在腫瘤醫學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十一條 評審标準

 一、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

(一)在腫瘤醫學科學和技術方面有重大創新,難度很大,技術先進,居國際先進水平,社會或經濟效益突出,對腫瘤醫學領域有重大的推動作用,可評爲一等獎。 

(二) 在腫瘤醫學科學和技術方面有較大創新,難度大,技術先進,居國内領先水平,社會或經濟效益顯著,對腫瘤醫學領域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可評爲二等獎。 

(三)科普作品在選題内容或者表現(xiàn)形式、創作手法上有重要創新,普及和閱讀範圍在國内同類科普作品中處于領先水平,産生顯著社會效益,對科普創作的示範帶動作用明顯,可評爲科普獎。 

 二、中國抗癌協會青年科學家獎”

(一)擁護黨的路線(xiàn)、方針和政策,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學風正派;

(二)符合以下标準之一

  1.在腫瘤基礎研究領域取得重要的、創新性的成果;

  2.在腫瘤臨床診療方面取得重大的、創造性的成果,并有顯著應用成效;

  3.候選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

  4.候選人須是(shì)中國抗癌協會會員(yuán)。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十二條 中國抗癌協會設立科技獎勵領導小組,負責科技獎的審定工作。組長 1 人,由協會理事長擔任,副組長 1人,可由副理事長擔任,成員(yuán)若幹人。 

第十三條 中國抗癌協會設科技獎勵評審委員(yuán)會,主任委員(yuán) 1 人、副主任委員(yuán) 5-7 人,秘書(shū)長 1 人,委員(yuán)若幹人。主任委員(yuán)由中國抗癌協會理事長擔任,副主任委員(yuán)可由副理事長擔任,秘書(shū)長由獎勵辦公室主任擔任。評審委員(yuán)會委員(yuán)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 5 年。 

第十四條 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評審委員(yuán)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科技獎勵的評審工作,對科技獎勵工作提出指導和決策性意見(jiàn)。 

(二)向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領導小組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評審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評審委員(yuán)會下設若幹專業評審組。各專業評審組設組長 1 人,副組長 1-2 人,委員(yuán)若幹人。各專業評審組負責各自專業範圍内的科技獎項初評工作,初評結果将由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提交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評審委員(yuán)會進行評審。 

第四章 推薦和受理 

第十六條 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接受以下兩種渠道推薦: 

(一)單位推薦 

中國抗癌協會理事單位、中國抗癌協會專業委員(yuán)會,在津腫瘤醫療、研究機構及相(xiàng)關 高等院校,在津腫瘤領域國家及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可作爲推薦單位,每個推薦單位可推薦科技獎(科普獎)5項、青年科學家獎若幹名 。

(二)科學家提名推薦 

中國科學院生命科學和醫學學部、中國工程院醫藥衛生學部的中國籍院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傑出青年,長江學者獎勵計劃人選可作爲科技獎和青年科學家獎的推薦人,每位專家隻能推薦 1 項科技獎(科普獎)或 1 名青年科學家。中國抗癌協會3名常務理事可聯名推薦1項科技獎(科普獎)或1名青年科學家獎。 

第十七條推薦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項目,應按要求填寫《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推薦書(shū)》、《中國抗癌協會青年科學家獎申請表》,需經推薦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附專家評審意見(jiàn)和推薦單位意見(jiàn),推薦單位需加蓋單位公章,推薦材料統一報送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辦公室。 

第十八條 推薦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的項目,除符合上述部分條款所列的條件之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

(一)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計劃任務書(shū)的各項要求,技術資料完整準确; 

(二)科學成果、應用技術成果要經過驗收;

(三)存在知(zhī)識産權以及完成單位、完成人員(yuán)等方面存在争議(yì)的應處理完畢; 

(四)反映推薦項目主要科學技術内容的論文,必須在國内外期刊上公開發表。論文不少于 5 篇,應公開發表一年以上; 

(五)應附有天津市檢索部門出具的查新報告書(shū)(近一年内); 

(六)涉及實驗動物的應提供醫學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設施合格證明; 

(七)提供應用單位證明材料,且應用一年以上; 

(八)新藥研究項目,需提供臨床研發批準文件或新藥證書(shū); 

二、中國抗癌協會青年科學家獎

(一)近五年獲得省部級以上重要科技獎勵證明;

(二)獲得重大人才培養獎勵計劃證明;

(三)近五年承擔省部級以上課題證明;

(四)主要知(zhī)識産權證明;

(五)近五年發表代表性論文、出版專著首頁和版權頁;

(六)其他相(xiàng)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推薦本科技獎勵: 

(一)未闡明醫學意義的動物、植物、微生物品種及變種株; 

(二)違反倫理學原則的; 

(三)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實的; 

(四)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五)已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中華醫學科技獎、天津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不再重複推薦;如當年同時推薦了國家科學技術獎、中華醫學科技獎或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在其公布獲獎後,将自動終止本項獎勵的評審程序。

第五章 評審 

第二十條 評審程序 

(一)形式審查: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要求有關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内進行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視爲形式審查不合格退回。 

(二)初評: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科技獎勵辦公室将按獎勵類别分别提交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評審委員(yuán)會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三)公布:初評結果在中國抗癌協會網站公布,向社會征求異議(yì),時間期限爲一個月。 

(四)終評: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評審委員(yuán)會對專業評審組初評通過的項目,采取會議(yì)答辯的方法進行終評,評審出獲獎項目。 

(五)審定: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領導小組對科技獎的終評結果進行審議(yì),确定授獎項目數額。 

第二十一條 評審原則 

(一)遵循依法運行、規範管理的科學評審原則,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每年評審一次。 

(二)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爲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項目完成人及青年科學家獎的推薦提名人不得作爲評審專家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同一推薦單位的評審委員(yuán),不參加本單位推薦項目的評審。 

(三)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評審委員(yuán)和相(xiàng)關工作人員(yuán),對推薦項目的評審情況應保守秘密。 

(四)未能通過評審的項目,在此後的研究工作中如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推薦。 

(五)對于不接受終評結果的項目,三年内不得重新推薦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提前退出評審程序的推薦項目,要提出書(shū)面申請報告并獲得批準後退出。 

第二十二條 評審會議(yì) 

(一)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初評采取線(xiàn)上同行評審,終評采取會議(yì)評審的方法,并以投票(piào)表決的方式産生評審結果。 

(二)評審會議(yì)應當有 2/3 多數(含 2/3)委員(yuán)參加,會議(yì)表決結果有效。 

(三)一等獎應由參加會議(yì)委員(yuán)的 2/3 多數(含 2/3)通過;二等獎、科普獎應由參加會議(yì)委員(yuán)的 1/2 以上多數通過;青年科學家獎應由參加會議(yì)委員(yuán)的 2/3 多數(含 2/3)通過。

(四)推薦一等獎的項目評審落選後不能降格參評二等獎。 

第六章 異議(yì)監督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 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接受社會的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yì)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對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完成人或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yì)的可在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内以真實署名書(shū)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異議(yì)分爲實質性異議(yì)和非實質性異議(yì)。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推薦書(shū)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yì)爲實質性異議(yì);對完成人、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yì),爲非實質性異議(yì)。推薦單位、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jiàn),不屬于異議(yì)範圍。 

第二十五條 實質性異議(yì)由有關推薦單位協助處理。涉及異議(yì)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誤。推薦單位接到異議(yì)通知(zhī)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内核實異議(yì)材料,并如期做出書(shū)面答複。必要時,科技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評審委員(yuán)和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jiàn)。 

第二十六條 非實質性異議(yì)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提出處理意見(jiàn)報科技獎勵辦公室備案。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内對異議(yì)項目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jiàn)的不提交評審。 

第二十七條 異議(yì)未處理完畢的項目不予進入終評。 

第二十八條 對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尚未授獎的,由科技獎勵辦公室取消其當年評審資格;已經授獎的,由科技獎勵辦公室請示領導小組批準後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并公開通報。 

第二十九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協助他人騙取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的,由科技獎勵辦公室予以通報批評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三十條 參加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評審的專家及有關人員(yuán),違反評審規定的,建議(yì)相(xiàng)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七章 批準和授獎 

第三十一條 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經中國抗癌協會理事長辦公會審議(yì)、批準,授獎前應征得獲獎人同意,由中國抗癌協會舉行頒獎活動。 

第三十二條 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獎金由中國抗癌協會列支。 

第三十三條 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對獲獎人數和獲獎單位實行限額授獎。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獲獎人數和獲獎單位: 

一等獎 10 人(完成人); 

二等獎 7 人(完成人);科普獎 10 人(完成人); 

對獲獎項目主要完成單位的限額,一般規定不超過 3 個。 

第三十四條 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勵設一等獎、二等獎。獎金額度:一等獎 3 萬元;二等獎 2 萬元;科普獎 2 萬元;青年科學家獎2萬元。 

第三十五條 中國抗癌協會科技獎獲獎項目且獲獎人在中國抗癌協會網站上進行公布,并由中國抗癌協會适時召開頒獎大會頒發證書(shū)和獎金。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抗癌協會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