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抗癌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爲中國抗癌協會,英文名稱爲TIANJIN ANTI-CANCER ASSOCIATION,縮寫爲:TJAC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shì)由我市從事腫瘤工作的科技人員(yuán)及熱心于我市抗癌事業的各界人士、團體和相(xiàng)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shì)堅持中國共産黨的全面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并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廣泛動員(yuán)社會各界力量,團結一切熱心于我市抗癌事業的國内外人士,大力促進我市抗癌事業的發展,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本會的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原則,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設在天津醫科大學腫瘤醫院。

地址爲:天津市河西區體院北環湖西路。郵編:300060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六條 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産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yuán)。

第六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範、監督管理和規範行爲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七條 本團體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産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九條 本團體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yuán)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防癌宣傳:通過多種形式(如出版物,廣播,電視等)大力開展防癌宣傳,普及抗癌知(zhī)識;收集并提供國内外抗癌情報;推動群衆性防癌活動。

(二)促進防癌研究:組織多學科,多邊協作,開發及推廣抗癌新技術。

(三)興辦社會服務:開展抗癌咨詢;組織與支持防癌普查;積極爲癌症患者提供醫療、護理、康複指導以及技術協助等項服務。

(四)培訓抗癌人才:積極進行人才開發與智力投資,組織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與技術交流;舉辦腫瘤醫師進修教育;開辦各種專業培訓班。

(五)加強國際交流:積極建立與國外抗癌機構的聯系;積極參加國際抗癌活動,通過學術交流考察訪問,協作研究及交換學者等多種形式增強國際聯系與合作。

(六)推薦優秀腫瘤科技工作者,獎勵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七)積累活動經費(fèi):建立抗癌基金,用于支持本市抗癌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準後方可開展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後開展。

第四章 會員(yuán)

第十二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yuán)和個人會員(yuán)組成。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yuán),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範圍内具有一定影響的下列人員(yuán)可申請爲個人會員(yuán):

1、獲得初級或相(xiàng)當于初級技術職稱以上(包括初級)的醫務科技工作者。

2、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者。

3、熱心于抗癌事業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社會知(zhī)名人士,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

工作的領導幹部。

4、未獲得上述學曆、職稱,但(dàn)在本專業學術上有突出成就者。

(四)在本會的業務範圍内具有一定影響的下列單位可申請爲會員(yuán)單位:熱心于抗癌事業,且具有法人資格的醫藥衛生、科研、教學、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十四條 會員(yuán)入會的程序是(shì):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shū);

(二)單位審查并加蓋公章;

(三)經理事會讨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yuán)證。

第十五條 會員(yuán)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yì)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yuán)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yì);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fèi);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會員(yuán)退會應書(shū)面通知(zhī)本團體,并交回會員(yuán)證。會員(yuán)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fèi)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經理事會确認,視爲自動喪失會員(yuán)資格。會員(yuán)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yuán)退會、自動喪失會員(yuán)資格或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xiàng)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産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yuán)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shì)會員(yuán)代表大會,會員(yuán)代表的産生辦法是(shì):在全體會員(yuán)中民主推薦産生。會員(yuán)代表大會的職權是(sh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yì)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

(四)審議(yì)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fèi)标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yuán)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yuán)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yì)須經到會會員(yuán)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yuán)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yuán)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dàn)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shì)會員(yuán)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yuán)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shì):

(一)執行會員(yuán)代表大會的決議(yì);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yuán)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yuán)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财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yuán)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shū)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yì)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shū)面委托他人代爲參加會議(yì)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yì)。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三、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yì)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shū)面委托他人代爲參加會議(yì)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yì)。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負責人爲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shū)長。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産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xiàn)、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内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shū)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xiàng)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罷免程序:

(一)本團體罷免法定代表人須由理事會做出決議(yì),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緻使理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由2/3 以上理事聯名提議(yì)并推選一名召集人召開理事會(聯名理事應爲已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理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決議(yì)須由2/3 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形成會議(yì)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全體簽名;

(二)罷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會會議(yì)紀要以書(shū)面形式報業務主管單位,經審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jiàn)的,社會團體須以書(shū)面送達或公告等方式告知(zhī)原法定代表人之後,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據理事會決議(yì)簽署。社會團體應以書(shū)面形式說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jiàn)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zhī)原法定代表人的書(shū)面證明材料。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按相(xiàng)關要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yuán)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yì)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shū)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yuán)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shū)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yuán)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設監事3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xiàng)同。

本團體理事及财務人員(yuán)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産生和罷免。

第三十五條 監事、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yuán)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yuán)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yuán)代表大會的決議(yì);

(三)檢查本團體财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yì),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yì);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y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六章 誠信自律建設與信息公開

第三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爲核心的社會組織現(xiàn)代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加強組織機構建設。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事宜。通過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長效機制,促進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的規範化。按照法律、法規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xiàng)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提升社會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

第三十九條 嚴格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第七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fèi)來源:

(一)會費(fèi);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yuán)會費(fèi)。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fèi)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yuán)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yuán)。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yuán)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yuán)調動工作或離(lí)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yuán)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财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yuán)代表大會和财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将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财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yuán)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yuán)代表大會審議(yì)。

第五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yuán)代表大會通過後15 日内,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财産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yì)由理事會提出,須經會員(yuán)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财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xiàng)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1 年6 月2 日會員(yuán)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